申请执行人:上海海优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晓昱,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招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招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招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委托代理人: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招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货物或等值财产。二、被执行人安徽招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