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全茂。被执行人刘灿平。
申请执行人刘全茂与被执行人刘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禹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976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9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