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下应宏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代表人:陈德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利。被执行人:宁波江东新欣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金效刚,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下应宏盛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新欣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2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