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壁祥,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志国,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受理刘壁祥与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琅民一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国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