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元奇。被执行人付学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学良的银行存款16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小强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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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元奇。被执行人付学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学良的银行存款16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小强
书记员:田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