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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春连与杨迪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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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春连。被执行人杨迪彪。

申请执行人唐春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迪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春连与被执行人杨迪彪经协商,杨迪彪已履行(2011)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