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春连。被执行人杨迪彪。
申请执行人唐春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迪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春连与被执行人杨迪彪经协商,杨迪彪已履行(2011)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