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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光伦与王垂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00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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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光伦。被执行人:王垂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垂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垂中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垂中在岳西县黄尾镇云峰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款388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