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小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奚邦华,男,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奚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奚邦华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奚邦华未履行法律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奚邦华在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将被执行人奚邦华的收入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