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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胡小虎与被执行人奚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

(2012)繁执字第06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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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小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奚邦华,男,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奚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奚邦华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奚邦华未履行法律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奚邦华在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将被执行人奚邦华的收入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