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金垒,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育才,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相桂俊,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马福国,男,汉族,现住临淄区。
商金垒、王某、王育才、相桂俊与马福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金垒、王某、王育才、相桂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福国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福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马福国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永军审判员:王军昌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蒲韦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