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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李素美、宗建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1)临执字第9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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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素美,女,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宗建业,男,汉族,现住临淄区。

李素美与宗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素美于2011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宗建业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宗建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宗建业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军昌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郭宗威

代理书记员:武函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