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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景宣申请执行范小兵、王成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南执字第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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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景宣,男。被执行人范永飞,男。被执行人王成洪,男。

张景宣与范小兵、王成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91943.04元及有关利息债权没有实现。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德道审判员:姚菊花代理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