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景宣,男。被执行人范永飞,男。被执行人王成洪,男。
张景宣与范小兵、王成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91943.04元及有关利息债权没有实现。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德道审判员:姚菊花代理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