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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小刚与李文波、王智君、王耀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渭法执字第0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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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小刚。被执行人李文波。被执行人王智君。被执行人王耀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小刚与李文波、王智君、王耀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3660.90元、诉讼费1640元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由被执行人履行6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88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