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小刚。被执行人李文波。被执行人王智君。被执行人王耀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小刚与李文波、王智君、王耀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3660.90元、诉讼费1640元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由被执行人履行6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88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