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栓美,男,195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淑利,女,1952年4月1日生,民族、职业同上,系高栓美之妻。被执行人张联新,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向阳路**蓝关镇贾河滩村。法定代表人王明亮,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高栓美与张联新、西安华西专修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联新经协商与申请执行人高栓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该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就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张联新判项及以后高栓美有关事宜做出了明确约定。2013年2月8日被执行人张联新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栓美医疗费等全部费用106000元。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涉及张联新应履行义务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张联新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潘西社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