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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俊民与柳养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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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俊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养儒,男,汉族,农民。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养成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候锦萍

书记员:张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