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俊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养儒,男,汉族,农民。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养成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候锦萍
书记员:张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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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俊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养儒,男,汉族,农民。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养成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候锦萍
书记员:张小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