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银生。委托代理人李甲伍,系原告李银生之子。被申请执行人李西山。
申请执行人李银生与被执行人李西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告李西山一次性赔偿原告李银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000元(已付2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银生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西山于2012年12月5日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淑娥审判员:齐世勇审判员:李军锋
书记员: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