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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余楚林与刘子法、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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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楚林。被执行人刘子法。被执行人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薛景霞,董事长。

余楚林申请执行刘子法、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楚林于2012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子法、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潘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