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楚林。被执行人刘子法。被执行人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薛景霞,董事长。
余楚林申请执行刘子法、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楚林于2012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子法、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潘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