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洪秋,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新波,男,住荣成市。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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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洪秋,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新波,男,住荣成市。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