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传义,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明军,男,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声良,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吴传义、吴明军、史声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勇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