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张凤莲,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锐与被执行人张凤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审判员:曲德宽
代理书记员:胡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