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希涛。被执行人于述青。被执行人董振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希涛与被执行人于述青、董振忠雇员受害纠纷(2010)昌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于述青已经与申请执行人杨希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董振忠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希涛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