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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寇桂英、马倩倩等与刘崇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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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寇桂英。申请执行人马倩倩。申请执行人马迎波。被执行人刘崇升。

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