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卫东。被执行人马应虎。被执行人秦建峰。被执行人杜学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卫东与被执行人马应虎、秦建峰、杜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1、房卫东医药费28583.73元、误工费2774.4元,陪员费27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补助费510元,交通费505元,合计36677.53元,由房卫东自负3667.75元,马应虎赔偿14671元(已付13350元),秦建峰赔偿11003元,杜学义赔偿7335元。案件受理费385元,由房卫东负担85元,马应虎负担120元,秦建峰负担120元,杜学义负担60元。判决生效后,马应虎自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秦建峰、杜学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房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秦建峰于2012年11月30日,杜学义于2012年12月19日,交清了全部款项。现(2012)庆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喜娥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