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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玉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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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玉坤,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铁厂镇高拔岭村。被执行人郭永奎,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西留村乡白方寺村。

申请执行人吴玉坤与被执行人郭永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733.14元,案件受理费366元,执行费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陈术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