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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建国与商州天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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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建国。被执行人商州天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建国与被执行人天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建国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天成公司愿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建国各种经济损失29000元,申请执行人赵建国同意并愿放弃剩余部分,本案现已执行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德民审判员:刘全幸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何建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