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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守艳与胡庆春、济宁市远东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鱼执字第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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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守艳。被执行人胡庆春。被执行人济宁市远东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守艳与胡庆春、济宁市远东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拓基

书记员:马艳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