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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明章、曾正荣、刘丽、刘讯申请执行林用清、宋代初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富法执字第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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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明章,女,193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代寺镇草茂村**。申请执行人曾正荣,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草茂村**。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人,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草茂村**。申请执行人刘讯,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草茂村**。被执行人林用清,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白果村**。被执行人宋代初,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草茂村**。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律师,工作单位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系以上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488号曾明章、曾正荣、刘丽、刘讯与林用清、宋代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代初应支付四申请人赔偿费9021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宋代初应支付赔偿款62739元,因被执行人宋代初暂无偿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富法执字第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碧秀审判员:周正康审判员:陈志刚

书记员:张英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