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谢旺青,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系本院(2020)桂0922执10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谢旺青申请执行丘锐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丘锐泽无财产可供执行,谢旺青的经济损失无法获得赔偿,且其已丧失生活、工作能力,主要依靠其妻子照顾,生活全靠政府低保补贴维持,生活极度困难。救助申请人谢旺青系本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的主体资格,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应予国家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谢旺青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