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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谢旺青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922司救执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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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谢旺青,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系本院(2020)桂0922执10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谢旺青申请执行丘锐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丘锐泽无财产可供执行,谢旺青的经济损失无法获得赔偿,且其已丧失生活、工作能力,主要依靠其妻子照顾,生活全靠政府低保补贴维持,生活极度困难。救助申请人谢旺青系本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的主体资格,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应予国家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谢旺青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