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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张天生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0522司救执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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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张天生,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救助申请人张天生以其在与范秀全、甘显银、冯天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张天生称:张天生与范秀全、甘显银、冯天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应由甘显银赔偿张天生253954.17元,范秀全赔偿张天生81437.88元,冯天北赔偿张天生30718.94元。判决生效后经执行,甘显银未履行赔偿义务。现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50000元。

经审查查明,张天生与范秀全、甘显银、冯天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川052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判决甘显银赔偿张天生253954.17元,范秀全赔偿张天生81437.88元,冯天北赔偿张天生30718.94元。判决生效后,张天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冯天北、范秀全已将款项全部付清,但甘显银未履行赔偿义务。同时,执行中查明,甘显银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张天生现年63年,因在与范秀全、甘显银、冯天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造成一级伤残,全身瘫痪,需长期用药,依赖他人护理。张天生现家中有妻子杨康秀、儿子张亮、儿媳范应勤、孙子张洪杰,共5口人。其中,儿媳范应勤从年初外出后至今未与家中联系,去向不明。因张天生和张洪杰均需要人护理,杨康秀及张亮不能未外出务工,无经济来源,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已无法保障基本生活和医疗。上述事实,有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张天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情况报告》、合江县神臂城镇高陵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张天生因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也没有接受过司法救助,并因此生活陷入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张天生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