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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母世兴其他案由决定书

(2020)川1527司救执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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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母世兴,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母世兴与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母世兴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母世兴自身生活困难,故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救助申请人母世兴称:救助申请人在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提供劳务受伤,经筠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后,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不履行判决义务,现该厂已停产,暂无可供财产执行,导致救助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款,加之救助申请人受伤致残无法务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及医疗费用,故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查查明: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谢恩玲。母世兴系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职工,2016年4月22日,母世兴在操作塑料颗粒成型机过程中,未用辅助工具而用手投料时不慎被机器绞伤。母世兴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2、3指远节指节外伤性缺失。母世兴的伤情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18)川1527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确认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对母世兴受伤承担80%的责任,判决由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赔偿母世兴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5398.9元。该判决生效后,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母世兴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及投资人谢恩玲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之筠连县光远塑料制袋厂已停产,本院作出(2019)川1527执3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川1527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救助申请人母世兴无法获得赔偿。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母世兴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又因在提供此次劳务工作中受伤致残,影响了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收入减少,导致救助申请人一家在生活上出现严重的经济困难。上述情况有母世兴出具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018)川1527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1527执3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筠连县筠连镇银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母世兴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救助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母世兴国家司法救助金8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