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侯小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救助申请人侯小平以其申请执行丁兴明、侯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侯小平称:关于侯小平申请丁兴明、侯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3月25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9)川15民终38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侯小平依照生效判决请求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丁兴明、侯强一直不履行,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调解下,侯强与李伟、侯小平达成协议,由侯强一次性赔偿两受害人各2万元,现剩余执行款17000余元应由丁兴明赔偿支付。丁兴明长期外出无法取得联系,家中也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侯小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且家庭经济困难,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7000余元。本人承诺: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后,无论获得救助金额大小,都不得因此案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信访和上访。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21日,侯小平与另外三名工人在侯强家用水泥抹一楼外墙时,因架子横梁及板子同时断裂,导致侯小平及三位工人同时掉落摔伤。侯小平受伤后被送往宜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出院。后侯小平委托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本院判决丁兴明和侯强连带赔偿侯小平47692.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上有存款3万余元,已依法扣划并支付案件所涉申请执行人,案款分配后侯小平受偿1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人侯小平多次向本院信访,称其本系泥工,因此次事故受伤致十级伤残,经手术治疗后至今走路尚需借助拐杖,无法工作,家有父亲和伯父需要赡养,家庭经济困难。其承诺如本案给予救助,即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不再信访、上访。
本院认为,申请人侯小平因家庭困难,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让其生活陷入困难。申请人所在的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大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家庭困难证明予以证实其家庭困难属实。申请人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之规定的救助范围。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侯小平司法救助金17692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