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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廖常彬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1011司救执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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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廖常彬,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救助申请人廖常彬以其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因涉及疫情,本案依法扣除相应审限。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廖常彬称,其在为郭连坤、何成芳安装雨棚过程中摔伤,造成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700,000元。

经审查查明,廖常彬与郭连坤、何成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川101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郭连坤、何成芳赔偿原告廖常彬770,140元,品迭已支付的24,800元,尚应支付745,340元;二、驳回原告廖常彬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郭连坤、何成芳未履行判决,廖常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仅执行到赔偿款19,000余元,未能执行到其余赔偿款。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79)川1011执88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廖常彬为郭连坤、何成芳安装雨棚过程中摔伤,造成三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还抚养未成年的儿子,现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廖常彬因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造成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还抚养未成年的儿子,现生活特别困难。救助申请人廖常彬的申请符合法律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应适当给予司法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廖常彬司法救助金4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