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马民一终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有车号为皖E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皖EA28**小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昌海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