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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相儒与郭鸿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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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相儒。被执行人郭鸿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相儒与被执行人郭鸿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郭鸿堂给付原告孙相儒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07416.4元(已付62416.4元),限2013年3月4日之前付清。被告郭鸿堂负担案件受理费169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郭鸿堂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有赔偿款,我院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账户中已划拨34627元至执行局账户。对下剩的8573元申请执行人孙相儒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赵坚毅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