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道军,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址略。被执行人周云武,男,生于1977年1月13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
本院受理张道军与詹永禹、周云武、魏泽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做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周云武赔偿张道军各项经济损失6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周云武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道军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云武已向申请人张道军履行了全部6000.00元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杜涛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