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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道军与詹永禹、周云武、魏泽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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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道军,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址略。被执行人周云武,男,生于1977年1月13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

本院受理张道军与詹永禹、周云武、魏泽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做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周云武赔偿张道军各项经济损失6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周云武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道军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云武已向申请人张道军履行了全部6000.00元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杜涛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