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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冉思顺与被执行人何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凌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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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冉思顺,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太平隆平巷**。被执行人何彬,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凌云县泗城镇商贸城**

申请执行人冉思顺与被执行人何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冉思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效力的(2011)凌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通知书》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1)凌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贵骏

书记员:冉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