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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俊民与雷宏俊、杨新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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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俊民,男。被执行人雷宏俊,男。被执行人杨新有,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民与被执行人雷宏俊、杨新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雷宏俊长期在黄龙县一带打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仅被执行人杨新有有工资可供执行,并且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该工资,并已执行218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