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俊民,男。被执行人雷宏俊,男。被执行人杨新有,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民与被执行人雷宏俊、杨新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雷宏俊长期在黄龙县一带打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仅被执行人杨新有有工资可供执行,并且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该工资,并已执行218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