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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胜利与贺继超、张奔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执字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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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胜利。被执行人贺继超。被执行人张奔岭。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继超立体世界网吧。

本院在执行杨胜利与贺继超、张奔岭、焦作市山阳区继超立体世界网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二月7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010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