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巧莲,女,生于1971年11月3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蟠溪镇。被执行人田小红,男,生于1974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蟠溪镇。
任巧莲与田小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巧莲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小红给付赔偿款32608.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经过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田小红于2013年7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巧莲2000元,于2013年7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巧莲10000元,剩余21498.72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部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田小红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案件执行费390元,已由田小红付清。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