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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胡文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和平、邱勇、邱召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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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文述,女,193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顺县。申请执行人赵和平,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顺县。申请执行人邱勇,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顺县。申请执行人邱召丽,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宜宾鑫中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钢,经理。

本院在执行胡文述、赵和平、邱勇、邱召丽申请执行宜宾鑫中昊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2011﹥富民一初字第2085号)一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我院在执行宜宾鑫中昊化工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委托宜宾市汇通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厂房和设施等进行拍卖,但无人报名参加竞买,拍卖流拍。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款2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