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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7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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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利军,农民。被执行人陆小明,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利军诉陆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利军与被执行人陆小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小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