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利军,农民。被执行人陆小明,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利军诉陆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利军与被执行人陆小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小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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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利军,农民。被执行人陆小明,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利军诉陆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利军与被执行人陆小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小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