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旭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来生,男,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旭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千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吕来生赔偿原告李旭东医疗等各项损失67988.56元,除已付25956.18元外,再赔偿42032.3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李旭东负担624元,被告吕来生负担1456元。在判决限定期限内被告吕来生未履行,原告李旭东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以后,查明被执行人吕来生外出打工,无具体下落,家中大门紧锁,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责令其在公告期满之日将执行标的42032.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及申请执行费550元,共计4403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交付本院。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吕来生和儿子都系单身生活,近几年一直在外打工,平时也不回家。2、被执行人吕来生在我县南寨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千阳县东大街营业所有存款89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划存款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诉讼费8350元,交付执行费550元。3、被执行人吕来生在本县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吕来生在千阳县住房保障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四查”情况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旭东并征求其意见,李旭东表示再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剩余案件款3513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剩余款3513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力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