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桂生与千阳县绿源奶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桂生,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千阳县绿源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奶业),住所地:千阳县冯坊河口。法定代表人白琳虹,总经理。

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54号张桂生与千阳县绿源奶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张桂生的经济损失:医疗费56824.23元(其中张桂生支付133元,绿源奶业公司支付5669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衣物损失45元、护理费2650元、营养费1060元、交通费1954.8元(原告支付648.5元,绿源奶业公司支付1306.3元)、住宿费2120元、鉴定费1830元(张桂生支付830元,绿源奶业公司支付1000元)、残疾赔偿金57630元、误工费2296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共计131000.03元,扣除绿源奶业公司诉前已支付的医疗费56691.23元、交通费1306.3元、鉴定费1000元以及预付现金4900元外,由绿源奶业公司赔偿43000元,于2013年5月8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4360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2180元,由绿源奶业公司负担。

执行中,被执行人绿源奶业公司分两次将案件款4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18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桂生。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