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世利,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加昌,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维也纳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赵恩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世利申请执行周加昌、芜湖市维也纳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运峰执行员尚万里执行员肖雪梅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