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江声福,男,194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爱珠,女,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甘玉兰,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吕效学,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高宣龙,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甘玉兰、吕效学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