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化政、冯瑞胜、冯巧玲与崔成峰、刘进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化政,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瑞胜,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巧玲,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成峰,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进威,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冯化政、冯瑞胜、冯巧玲申请执行崔成峰、刘进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成峰、刘进威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于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