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化政,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瑞胜,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巧玲,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成峰,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进威,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冯化政、冯瑞胜、冯巧玲申请执行崔成峰、刘进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成峰、刘进威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于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