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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白程与被执行人袁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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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程,男,1991年11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寺沟镇。被执行人袁杰,男,1980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程与被执行人袁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法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程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袁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白程医疗费、误工费等24169.04元、并承担受理费1562.4元、执行费2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袁杰存款7500元,现尚欠14669.04元(未含诉执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法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标的的24169.04元中95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