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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存义与被执行人任改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恢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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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存义,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任改民,男,1949年8月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存义与被执行人任改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存义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任改民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存义人民币42450.1元,受理费972元,执行费551元,以上合计437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任改民存款5000元,及时支付申请人,对剩余的款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该院于2012年11月20日裁定部分执行终结。现申请人于2013年3月5日恢复对尚欠38793.1元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张存义放弃8793.1元。被执行人任改民家庭特为困难,属该辖区特困户,无能力赔偿,鉴于双方均为特困群体,为了达到案件事了,息诉罢访,对申请人一次性特困救助30000元,诉执费全部免交,救助款已到位,申请人并已领取,全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