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秀娃,女,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村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焦娟宁,女,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村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嘉成,男,2007年11月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学生,住耀州区。被执行人王海峰,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干部,住耀州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负责人黎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立,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秀娃、焦娟宁、李嘉成与被执行人王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秀娃、焦娟宁、李嘉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焦秀娃、焦娟宁、李嘉成113800元。被执行人王海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焦秀娃、焦娟宁、李嘉成19905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0元,执行费5385元,以上合计3267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履行了113800元的义务,该院于2012年9月24日裁定部分执行终结。现申请人于2013年3月5日恢复对尚欠257239.5元中130000元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峰履行了130000元的义务,对尚欠部分待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标的257239.5元(含诉执费)中1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