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雷,男。被执行人马玉芳,女。
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马玉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马玉芳赔偿原告张雷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损失3.1万元,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1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1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1.1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玉芳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张雷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玉芳给付赔偿款1万元(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应给付的赔偿款1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玉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2013年5月9日,被执行人马玉芳给付赔偿款现金1万元,申请执行人张雷已全部领取此款(有张雷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马玉芳已完全履行了给付1万元的赔偿义务,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院(2012)镇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马玉芳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赔偿款1万元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马玉芳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赔偿款1万元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玉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大德
书记员:赵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