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应荣。被执行人张述海。被执行人曲金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应荣与被执行人张述海、曲金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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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应荣。被执行人张述海。被执行人曲金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应荣与被执行人张述海、曲金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