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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应荣与张述海、曲金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重字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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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应荣。被执行人张述海。被执行人曲金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应荣与被执行人张述海、曲金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